多少年来,我们都是说“我国有‘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三支医学力量”。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之前这样说也许是正确的,然而,在《条例》颁布后再这样说,恐怕就不正确了。
《条例》第38条称:“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很明显《条例》所称的“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有法规认可的中西医结合行为的医疗单位,都是中医医疗机构。如果说《条例》主要从组织架构上把“中西医结合”纳入到了中医的范畴,那么,一些地方性的中医药法规,则从概念上把“中西医结合”纳入到了中医的范畴。如《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3条:“本办法所称中医,系指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据此,从法理角度看,中医包括“中医”(以下称法理角度的中医为“大中医”,简称“中医”,大中医下所指称的学术意义的中医为“小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由此可见,我国的医学力量其实也只有中医和西医两支而不是三支,因为中西医结合已经包括在中医之内了。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法理意义上的“大中医”和学术意义上的“小中医”。
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大中医”外延更宽泛,内涵更丰富,他不仅保持中华文化根基外,更吸纳了其他文化的精髓和养分。如“小中医”=中华文化+大汉文化+医学理术;“中西医结合”=中华文化+西方文化+医学理术;“民族医”=中华文化+各民族文化+医学理术。学术意义上的“小中医”是什么呢?是在中华文化根基下所形成的医学理论及其指导下所从事的诊疗活动和学术研究,也就是 “大中医”里的“小中医”。
从学术实践来看,中医里面的最说不清、最不被小中医所接受的恐怕要算“中西医结合”了,至今名不正,究竟什么是“中西医结合”一直没搞清楚;用什么形式去结合,没有人拿得出可行的方案;小中医怕与西医结合时被其“同化”,找不到二者结合的最佳切入点。而更深层次的华夏民族的拒夷防变心态(万里长城就是这种心态的物化反映),更使得以西方文化为根基的西医受到小中医的强烈抵制,他们担心一旦“中西医结合”在中国崛起,小中医就会从中国原有的医学界的主导地位上退居其后,所以在中医的小中医这个分支里,一说到“中西医结合”就会有人暴跳如雷,群起攻之,而他们最充足、最常用的理由就是“二者结合时,小中医容易被西化”。
当然,中西医结合绝不是小中医和西医的简单叠加,而应该是二者的有机融和(不是“合”)。由于两者地域各异的文化底蕴不同,这种结合相对于民族医而言,就显得相当困难和无奈。但是没有目前这种初级的小中医和西医叠加式的结合,最终就不可能有小中医和西医有机融和的完美结合。尽管中西医结合目前还处在叠加式的初级阶段,《条例》还是把它纳入到了中医的范畴;尽管从学术角度看,小中医和西医叠加根本还算不上结合,《条例》还是把它称之为“中西医结合”。也就是说,这种算不上结合的“中西医结合”还是得到了法规的认可,因为《条例》并没有为“中西结合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小中医和西医的简单叠加,也就可以理解成为是《条例》容许的一种 “结合”方式。
既然是“中西医结合”,肯定就会有中医、西医理论方法、技术、仪器设备的相互交流和应用,不然何以来“结合”?从这个角度说,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师们,至少在“中西医结合”这一中医里的特殊医学分支完全成熟之前,都可以中西医结合为由使用西医的诊疗手段、方法、药物疗法等。虽然,对小中医而言,这多少有点钻法律空子的嫌疑,但我却认为这恰恰是为小中医走出自闭误区,扩大发展外延,迈向现代化,成长为大中医提供了法规依据:我们再也不会因为中医院使用了现代医疗设备,被担心斥责为不保持中医特色;我们也没有必要因用了点西医西药而心中惴惴不安。毕竟,“中西医结合”是我们中医的一员——至少法规是这样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