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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支持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决定2014年继续支持在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湖北、贵州、西藏、宁夏、青海省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此次体系建设以肉类、蔬菜、中药材为重点品种,支持部分省市建设覆盖各类流通节点和经营主体,并延伸到部分种植养殖、加工和消费环节的信息化追溯体系,逐步实现对肉类蔬菜中药材产、运、批、零的全链条信息化管理,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流通运行和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并在工作中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投入,形成稳定的多元化投入与保障机制,保证追溯体系长期可持续运行。(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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