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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先进单位

6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等单位做好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工作。

通知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市级以上地区可申报先进单位:所辖县(市、区)不超过13个,获得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80%以上,并在有效期内;所辖县(市、区)超过13个的,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70%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申报地区对2013年前已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进行复核;对未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县(市、区),要求其进行自查并提交基层中医药工作情况报告。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今后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3年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完成上述工作后,由申报地区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审核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直辖市达到申报条件,经直辖市政府同意后,由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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