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室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列入督办事项,明确此项工作由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办理,省直各有关单位配合。
审议意见提出,要不断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认真研究促进该省中医药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实,并在年底前完成具体落实方案;各级医保部门要将中医药适宜技术以及经药监部门批准的中药药剂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并适当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中医药服务价格体系;加大对教育和科研的投入力度;围绕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完善相关财政补偿政策,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比例和补偿资金数额;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拓宽中药制剂的使用范围;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以县级中医医院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平台为核心,构建覆盖社区、乡镇和村的基层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水平;开展“医养结合”的中医药养老服务,鼓励以多种形式探索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的新模式;建设中医“治未病”服务平台等十方面内容。(中国中医药报)